Thursday, October 4, 2012

哈尔滨公证处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非法利息的约定不予公证

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,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,但是,哈尔滨公证处的丁龙公证员在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民间借款
合同公证时发现有好多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,提醒当事人法律只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,非法的约定不可以申请公证。具体主要体现在: 一、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规定: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

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。二、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
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。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,只返还本金。

三、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,未约定逾期利率,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,依法予以支持。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,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,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,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,依法予以支持。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: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!!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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